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523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宜安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独资人。
被执行人方崇文,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
本院在执行宜宾市宜安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方崇文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5)江安民初字第1070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方崇文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方崇文已外出务工不知地址,另方崇文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宜宾市宜安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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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吴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