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翠屏执字第539-1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益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宾市宜安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宜安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宜安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5391元。
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宜安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的收入575391元。
三、如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宜安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价值575391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路
审判员严越春
审判员朱睿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