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恢5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江苏省洪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洪泽县。
法定代表人:赵长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洪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2)都商初字第0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偿还原告***货款83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利息(其中400000元从2011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300000元从2011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还款义务之日止、130000元从2011年5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江苏省洪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当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4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1年4月19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
3、2021年6月2日,本院委托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至江苏省洪泽县东八道2号;委托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至建湖县××××号调查被执行人经济情况及人员下落,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5月27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2021年6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员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2021年6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6、2021年6月9日,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周红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孙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