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洪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洪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14执1828号
申请执行人:***,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江苏省洪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9951142,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城北京路北侧、砚临河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长江,江苏省洪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洪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73662-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阅城国际********。
负责人:**,江苏省洪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
***与江苏省洪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洪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省洪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洪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10月12日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受理袁开春对被执行人江苏省洪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3)泽商破字第0007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江苏省洪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江苏省洪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已注销。2017年12月25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做了电话笔录,告知执行情况并让其与破产清算组联系申报债权,故本案终结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114执18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卫方
审判员  李筱艳
审判员  苏 泰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