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执219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花荣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涟水县。
扬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涟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826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保险产品,本案中已予冻结。现因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签订的保单号为886321421787的人寿保险合同。
二、扣划上述保险产品退保后收益元(截止2021年9月日)至涟水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洋审判员唐堂
审判员 王 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孟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