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5297号
原告:***,男,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志南、张乾宇(实习),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被告:扬州市宝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高徐集镇。
法定代表人:花荣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宝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