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宝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扬州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26民初3525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扬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高徐集镇。
法定代表人:花荣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年利,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年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5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程做油漆工作。2019年2月13日,被告***的代班向原告及薛超祥、盛宝桂出具金额为20000元的工资款欠条。2020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在涟水县达成《调解协议书》,由被告***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及薛超祥、盛宝桂工资款合计20000元,其中原告的份额为2500元。因被告***未按期给付,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公司辩称,四季江南工程系我公司承包,后被告***借用我公司资质内部承包的,我公司与***之间的工程款、材料款、工人工资已根据***的指示发放,全部结清。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公司将其承建的位于四季江南小区工程内部发包给***施工。被告***承包后雇佣***、薛超祥、盛宝桂等人为其提供四季江南小区1号楼楼梯的油漆工工作。后经双方结算,被告***的代班唐金保于2019年2月13日向***、薛超祥、盛宝桂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今欠盛宝桂、薛超祥、***三人工资款共计贰万元整(四季江南1号楼楼梯油漆工)欠款人:唐金保2019年2月13日”。后原告***、薛超祥、盛宝桂到涟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处理。经涟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薛超祥、盛宝桂与***于2020年4月29日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欠申请人***、薛超祥、盛宝桂劳务费20000元。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30日一次性给付三申请人。”后被告***未能按约履行,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申请人***欠申请人***、薛超祥、盛宝桂劳务费20000元中,原告***的劳务费为2500元。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欠条,***、薛超祥、盛宝桂签署的诉状,(2020)苏0826诉前调53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涟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826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应当及时支付。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地提供油漆工劳务,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薛超祥、盛宝桂工资款20000元,其中***的工资为2500元,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25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承建单位,其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施工,故应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进行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原告***主张被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经调解未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款2500元。
二、被告扬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爱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万 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