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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宝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迈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85号之一
原告:扬州迈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史志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露,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建,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陈礼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伯云,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扬州搏韵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周美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周美文,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扬州市江都区。
第三人:花文斌,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年利,扬州市江都区。
第三人:李小军,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扬州市江都区。
第三人:扬州市宝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花荣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年利,扬州市江都区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扬州迈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苏098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原告扬州迈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本院(2021)苏098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苏09民终5792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1)苏0981民初359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根据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追加扬州搏韵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周美文、花文斌、李小军为本案第三人,后本院依法追加扬州市宝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原告扬州迈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意见为由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迈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迈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070元,由原告扬州迈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惠琴
审 判 员  黄汉华
人民陪审员  徐宏珠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华 佳
书 记 员  罗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