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7执294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四达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4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4月10日受理四川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四达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8)川0107民初1491号民事裁书将四川四达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双楠支行账户x××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8)川0107民初1491号民事裁书对四川四达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双楠支行账户x××的冻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方钦少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