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明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蜀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03民初506号
申请人:四川明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区弘前大道378号。
法定代表人:关济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生于1980年2月3日,汉族,住四川,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蜀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塘汛东路48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技术负责人。
四川明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蜀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明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400万元为限,对广安利尔化学有限公司欠付被申请人四川蜀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进行保全。申请人四川明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川X×××××号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以400万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四川蜀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广安利尔化学有限公司工程款债权进行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明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