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友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蜀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3民初972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友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明光路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MA62B4YK0C。
法定代表人:梁明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蜀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塘汛东路4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71680833Q。
法定代表人:梁志攀,公司执行董事。
四川友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四川蜀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友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21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的存款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在广安利尔化学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案外人梁万蓉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华蓥市[川(2017)华蓥市不动产权第0××4号]房屋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洪军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案外人梁万蓉自愿提供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案外人梁万蓉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华蓥市[川(2017)华蓥市不动产权第0××4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忠军
人民陪审员  张朝伟
人民陪审员  李志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晓
书 记 员  谭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