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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行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4民初854号 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6627825662,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兴贸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之妻),汉族,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四川省胜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栖霞路奥城玫瑰花园5-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53488595L。 法定代表人:***。 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行诉被告***、**、四川省胜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