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102民初6384号之二
原告: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太,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胜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公司员工。
第三人:遂宁华程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胜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遂宁华程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7元,由原告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齐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