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903民初100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3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0年7月2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四川省胜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栖霞路奥城花园5-3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胜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