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胜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省胜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903民初984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男,1960年7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四川省胜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波诉被告***、四川省胜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受理。2018年4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海波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