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生态文旅区健康西路140号6号楼4层4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522552。
法定代表人:庄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朝飞,江苏马陵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沣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城关街道办事处鲖阳东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MWH7Q92。
法定代表人:王泽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安徽沣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24日做出的(2020)阜仲字第382号裁决书已经生效。该裁决书确认:一、被申请人安徽沣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工程欠款1404533.62元及利息(以1404533.62元为基数,字2020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申请人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19270元(申请人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已预缴),由申请人承担1270元,被申请人承担18000元(被申请人安徽沣泽置业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按执行标的的数额,本案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执行人财产所地在安徽省××县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阜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阜仲字第382号裁决书由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之涛
审判员 赵春雷
审判员 戴云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