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财保23号
申请人: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生态文旅区健康西路140号6号楼4层421室,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522552。
法定代表人:庄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飞,江苏马陵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沣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城关街道办事处鲖阳东路35号,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MWH7Q92。
法定代表人:王泽锋。
申请人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沣泽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仲裁,并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安徽沣泽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安徽沣泽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000485997310300000059)128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保单以保险金额为1280000元进行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安徽沣泽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安徽沣泽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000485997310300000059)128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文政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