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9424号
原告: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生态文旅区健康西路140号6号楼4层4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522552。
法定代表人:庄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飞,江苏马陵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杨家牌楼311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9539466F。
法定代表人:蒙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翔,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永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经济开发区金湖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T5KUXC。
法定代表人:邓永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适然,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永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永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永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判员  肖金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雅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