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625号
申请人: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生态文旅区健康西路140号6号楼4层4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522552。
法定代表人:庄慧,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创科技中心4幢90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9539466F。
法定代表人:蒙勇,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永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经开区金湖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T5KUXC。
法定代表人:邓永平,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永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永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3000000元的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