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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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1921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舒舟,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生态文旅区健康西路140(五九双创产业园)6号楼4层4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522552。
法定代表人:庄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时彪,男,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张跃,男,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诉被告**、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时彪、张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诉前引调,后诉前调解不成功,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正式立案,之后原告***于2022年5月5日以被告**已支付完毕工程款,双方之间再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另经查,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钱利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沈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