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3169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杨庙乡张巷村张洪1组43号。
被告:江苏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潘圩村委房屋东侧8号。
法定代表人:朱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富山,连云港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生态文旅区健康西路140号(五九双创产业园)6号楼4层421室。
法定代表人:庄慧,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追加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后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7元(***已预交),减半收取908.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孟 善 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壤书记员李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