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91民初2046号
申请人:淮安金榕岩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7FB53P0G,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中原大街3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广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579703919,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新东花园村委会B31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522552,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高镇郑湾村四组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淮安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1T9WHE4C,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祥新绿洲5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淮安金榕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广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淮安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金榕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广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淮安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金榕岩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广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淮安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淮安金榕岩建材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