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127号之二
申请人:淮安基源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XYWLL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生态文旅区健康西路140号(五九双创产业园)6号楼4层4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5225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淮安基源桩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2023)苏0804民初12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申请人淮安基源桩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基源桩业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