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127号
申请人:淮安基源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XYWLL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生态文旅区健康西路140号(五九双创产业园)6号楼4层4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5225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淮安基源桩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基源桩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限额150000元,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在限额1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范围内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基源桩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限额150000元。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淮安基源桩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