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随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四川省随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邛崃市鸿丰钾矿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随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邛崃市鸿丰钾矿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9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邛崃执字第1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随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邛崃市鸿丰钾矿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随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邛崃市鸿丰钾矿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邛崃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及诉讼费合计145410.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在邛崃市道佐乡的资产,但相关资产暂无法处置。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随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145410.50元及其他相关权益予以确认。待被执行人的资产具备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随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邛崃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黄武
人民陪审员严开明
人民陪审员曹旭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寇元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