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3执124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随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成温邛大件路口。
法定代表人:赵显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忠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严达久。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随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忠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183民初51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忠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本院正在处置的执行人成都忠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创业路1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邛国用2013字第2187号)和被执行人成都忠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创业路11号的房产(业务件号2017032183F00038)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受理涉被执行人成都忠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件21件,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现将本案与本院(2020)川0183执844号案件合并执行,待财产处置成功后直接参与到(2020)川0183执844号案件分配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0183执124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剑
审判员 邱 贵 良
审判员 秦 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