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恒嘉桦建筑机械租赁站、四川省欣荣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7214号
原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恒嘉桦建筑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正北下街68号1栋1层1号。
经营者:***,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省欣荣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五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恒嘉桦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欣荣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恒嘉桦建筑机械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恒嘉桦建筑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舒 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