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3破申10号
申请人:浙江振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天荒坪南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04474642A。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
2020年7月24日,本院执行局在执行浙江振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州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发现该公司资不抵债,本院执行局决定将振州公司移送破产,且振州公司同意移送破产。同日,本院启动执转破程序。
本院初步查明:
一、被执行人振州公司于1994年9月25日在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王振宇。经营范围为市政建设工程、园林工程、公路、桥梁工程、土建工程、航道疏浚、驳岸工程施工,建材加工,销售;工程机械销售及租赁,机械配件销售,文印服务,家具制造,销售;制冷设备销售。开展建筑工程技术交流、服务咨询、培训服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分支机构经营: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爆破。公司自2015年起因资金链断裂停产至今。
二、截止2020年7月22日,振州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未结案件在本院共10件,共计债务27984035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振州公司为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适格主体。振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振州公司由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住所地为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振州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彭瑞森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赵宁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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