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5行初9号
原告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灵峰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杜小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全喜,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灵芝路1号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永华,该县县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张小莹,该县副县长。
委托代理人黄立科,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振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天荒坪南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
原告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确认被告安吉县人民政府征收第三人浙江振州建设有限公司范潭园区土地使用权、厂房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小鹏及委托代理人王全喜,被告安吉县人民政府的副县长张小莹及委托代理人黄立科,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浙江振州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育红
代理审判员 许婷婷
代理审判员 沈 屹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凌烈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