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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3破9号之二
申请人:浙江振州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陈国芳。
2022年4月12日,浙江振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州建设)管理人以振州建设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本院宣告振州建设破产。
本院查明,2020年8月7日,本院裁定受理振州建设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及时建立工作机构,依法开展工作,对债务人整体状况与破产工作方向进行了细致分析论证,并多方求证核实,全面核查债务人资产。管理人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充分掌握了债务人历史沿革、资产、负债、职工、涉诉等情况。管理人通过现场送达、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对债权申报材料的填写进行解释说明。截至2022年3月31日,振州建设对外债权变现价款为419万元,债权人申报债权162825558.51元,管理人审查确认128783859.27元;另有职工申报2544000元职工债权,未被认定。鉴于疫情因素及债权人人数不多,管理人通过逐个沟通,债权人一致同意不召开现场债权人会议,而通过书面表决有关事项。
本院认为,振州建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请求宣告振州建设破产,符合破产法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浙江振州建设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彭瑞森
审判员王笑
审判员程思瑶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宁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