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川民申4074号
兴文县晏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兴文县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兴文县茂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5民终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兴文县晏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嘉君
审 判 员 秦永键
审 判 员 蒋 艳
法官助理 夏小璐
书 记 员 卢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