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宜宾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6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宜宾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剧专路剧专苑小区B幢一层10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清,四川翠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兴文均蓉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僰王山镇僰王新城23号2-5、2-6。

法定代表人:梁蓉。

一审被告:兴文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106号。

负责人:石进,县长。

一审第三人:吴华,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宜宾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兴文均蓉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兴文县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吴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5民终208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四川省宜宾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宜宾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古莉玲

审判员  胡 钉

审判员  阎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卫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