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3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
法定代表人:陈世全,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宜宾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四川省宜宾汉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523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伟
审判员 成关云
审判员 周先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