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鲁0104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云天建设工程总公司济南办事处、盐城市云天建设工程总公司、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办事处闫千户村民委员会买卖钢材货款纠纷一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槐经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盐城市云天建设工程总公司济南办事处、盐城市云天建设工程总公司、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办事处闫千户村民委员会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17年4月12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被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办事处闫千户村民委员会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01)槐经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员 崔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