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902民催2号
申请人盐城市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市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盐城市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银行盐城登瀛支行于2017年2月21日签发的一份银行汇票丢失,号码为00100041/31110592,金额为15000元。
二、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盐城市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江苏银行盐城登瀛支行请求支付上述款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丁亚琴
审判员 郑朝芳
审判员 顾 飞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