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射阳县华厦混凝土有限公司、盐城市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24财保29号
申请人:射阳县华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兴桥镇新运棉河桥东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市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新界村盐青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施文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射阳县华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3360元(开户行:江苏银行盐城国贸支行,账号:70×××88)予以冻结。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为此诉前保全提供了保险金额为173336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射阳县华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盐城市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3360元(开户行:江苏银行盐城国贸支行,账号:70×××88)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喻爱阳
书记员侍海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