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兴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省岳池兴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21民初3971号
原告:**,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系**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池县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韬,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岳池兴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园田路272号5栋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445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四川省岳池兴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岳池兴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周灵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