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兴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621执保10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申请人:***,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申请人:四川省岳池兴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址: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园田路272号5栋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4452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岳池兴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621民初271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岳池兴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依据云南省高级人法院(2018)云民终887号民事判决书应获得的工程款中的400万元的冻结、扣留;【即解除(2019)川1621执保3号执行裁定书所裁定事项“一”】
二、解除对案外人岳池县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庭赫佳苑项目1栋3单元2-1、2-2、2-3、3-2和1单元2-1、2-2和2单元2-1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曾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