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兴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四川省岳池兴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彭州市白鹿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2执207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兴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园田路******。

法定代表人:江帆,职务: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龚初宏,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蔡钦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彭州市白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白鹿镇水观村**iv>

法定代表人:胥波,职务:镇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谢家洲,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兴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州市白鹿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案件受理费525元,已执行525元;2、腾退交付位于彭州市白鹿镇水观村1社的综合住宿楼底层从北至南第四至第七间铺面及铺面前81.6平方米空坝),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双方就铺面及铺面前81.6平方米空坝腾退交付达成和解协议:由彭州市白鹿镇人民政府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位于彭州市白鹿镇水观村1社的综合住宿楼底层从北至南第四至第七间铺面及铺面前81.6平方米空坝腾退交付给四川省岳池兴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8)川0182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胥道全

审 判 员 周 兴

审 判 员 廖勇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大富

书 记 员 谢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