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35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英(**之妻),女,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治民,岳池县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韬,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岳池兴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园田路****2-1。
法定代表人:江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岳池兴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6民终1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倩
审 判 员 魏庆锋
审 判 员 王 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豆晓红
书 记 员 李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