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兴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35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英(**之妻),女,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治民,岳池县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韬,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岳池兴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园田路****2-1。

法定代表人:江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岳池兴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6民终1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倩

审 判 员  魏庆锋

审 判 员  王 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豆晓红

书 记 员  李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