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不 准 予 缓 交 诉 讼 费 用 通 知 书
(2019)川1621司救民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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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岳池兴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你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38800元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法发[2005]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确有经济困难,不符合需要司法救助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不准予你缓交诉讼费。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