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省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和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682财保3号
申请人四川省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和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7,455.8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王茂利以其所有的号牌为XXXXXX小型轿车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和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7,455.8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王茂利所有号牌为XXXXXX小型轿车的所有权登记。 案件申请费2007元,由申请人四川省亿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诗颖
书记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