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成都大盛页岩砖厂、四川省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16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成民终字第1985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56年12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58年10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大盛页岩砖厂。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
投资人马盛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武,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56年10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大盛页岩砖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2)武侯民初字第3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原审法院向***、***送达了限期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通知书,但其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曹洁
代理审判员范珍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冷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