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民再1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佳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47号。
法定代表人:钟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珊,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芳,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四川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铜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桂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江金生,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德阳市荣森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庐山南路旌兴园7幢2-2-2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贵,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铜牌建设有限公司、德阳市荣森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6民终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川民申156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四川省佳成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佳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蜀俊
审判员 漆光碧
审判员 张 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