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民申15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佳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钟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珊,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1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四川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四川铜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江金生,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德阳市荣森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
法定代表人:李荣贵,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铜牌建设有限公司、德阳市荣森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6民终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省佳成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晓成
审判员 谯 斌
审判员 郑 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