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铜牌建设有限公司

双流县九江镇兴旺建筑材料加工厂与四川铜牌建设有限公司、成都新同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22民初1392号之一
原告:双流县九江镇兴旺建筑材料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经营者:邓巧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平,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磊,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铜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江金生。
被告:成都新同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华。
原告双流县九江镇兴旺建筑材料加工厂诉被告四川铜牌建设有限公司、成都新同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双流县九江镇兴旺建筑材料加工厂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双流县九江镇兴旺建筑材料加工厂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06元,减半收取计1353元。
审 判 长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
人民陪审员  胡开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张雪婷
书 记 员  曾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