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铜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603执69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佳成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铜牌建设有限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民终2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367870元及利息,权利人至今尚未受偿金额367870元及利息。执行中,因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民申1569号民事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邹赤波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桂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