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744号
原告: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院5号楼11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序言,男,汉族,1969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铜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桂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铜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四川铜牌建设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北京联合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铜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