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沿君诉四川昌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铜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7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什邡民初字第1039号
原告:潘沿君,住什邡市。
委托代理人:***,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家福,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昌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铜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昌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铜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昌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铜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