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5执538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腾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
王燕诉四川腾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调字(2017)第14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18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调字(2017)第14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浩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